朱宥勳的詭辯

蠻有趣的,剛好一個案例,可以完整表述何謂 -詭辯

先講結論:有些人不是想要傳達什麼真理或是個人價值觀,他只是想辯贏你跟挑仇恨


依據wiki上所提供的定義:
客觀上在論證中故意引入違背邏輯的謬論(Fallacy),做出有欺騙性的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論證。 而辯證法主觀方面沒有以欺騙為目的,客觀上盡力避免違背邏輯的謬論(Fallacy)




A:沒有人應該要被拉進你所謂的「我(們)」
也沒有人需要你跳出來幫他說他應該要克制或他不應該做自己

B:
所以你的意思是,我不該全稱指涉,認為「大家都是OOO」。
然後一反手,你最後兩行也用了個全稱指涉,認為「大家都不需要OOO」。

客觀主體應是  沒有人希望在未經許可之狀況下被他人所代表,但此處B之誘導其他人至全稱指涉

A的問題其實偏向敘述不完整的範疇,法律上常見 依常理推斷所 的字眼,當然不是原告/被告說是常理就是常理,而是讓法官有斟酌的空間,但A所表述主軸 沒有人希望任意地被他人代表 在常理上並沒有錯誤

而B的則是詭辯,如果他要辯駁,應該是針對他先前所做的代表他人之行為的合理性進行辯駁,而這邊他只做了曲解原意來進行詭辯罷了

PS : 下一個詭辯或許是
要求A對沒有人希望被代表這件事情做論證,然後繼續裝死不對自己恣意代表他人的合理性做論證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女權份子玩弄數據的騙術系列 - 投票權